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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严格准入清出管理 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18.02.2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多年来,市住房保障局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处始终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清出关,从市场的源头不断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助力整个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房地产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须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及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材料向主管部门备案,按程序申报核发资质证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资质等级核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的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前,开发企业应当按资质等级条件,申请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按资质等级从事开发。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开发资质,并必须在核定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开发经营;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借用有资质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视为无资质开发。

  加强外埠备案管理。鼓励外来有实力、信用好、业绩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须按相关要求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手续的外地开发企业,与本地开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严格市场清出制度

  资质延续时限。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企业可按照已取得资质证书的期限,按下列要求申请延续。一级开发资质延续的,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有效期满前60天准备相关材料;二级以下及暂定资质延续的,在有效期满前30天准备相关材料。开发企业逾期没有申请延续资质又无正当理由的,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严格开发业绩审查。资质等级核定、升级、延续中开发经营业绩应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备案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基层表》等综合认定。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保障房项目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等,可视开发建设情况予以认定。在相关手续上视情况予以优先办理。

  依法降级吊销资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规定,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开发经营的企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吊销资质证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并予以处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罚,并根据情况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违法违规开发、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等现象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问题的,停止其开发新的项目,并依法降级、不予资质延续乃至注销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关事项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资金等事项,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有修改)

摘自 包头新闻网 2018.02.22 常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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